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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委託中介,買了芝罘區興隆街的一套二手房,在與房主簽署的合同中規定,房主必須將戶口一同遷走。雖然後來房主的戶口遷走了,但是張女士一家人仍沒能將戶口落下,原來該房名下還“剩”兩個戶口,導致張女士一家一年來戶口一直“漂”着。
買房一年多一直落不下戶“2009年底,在這兒買的房子,雖然事不大,但在我們家卻是一件大事。”7日上午,家住芝罘區興隆街34號樓的張女士說,以前家住毓璜頂醫院附近,由於要拆遷,她花了60多萬元在這裏買了一套房子,本以爲買房子交完錢,過完戶,就沒有什麼大問題,卻沒想到出了這些麻煩事。2010年爲落戶口這事忙活了一年,最後戶口還是沒有落下。
“花這麼多錢,買房子,房子裏還有別人的戶口,住着心裏很不踏實。”張女士說,其實年齡這麼大了,只要有身份證,到哪裏都無所謂,但就是擔心“這樣以後會有麻煩”,她們一家的戶口一直落不到房子上,她很煩惱。
二手房裏還“剩”倆戶口張女士說,當時買房的時候,找了一家房產中介,所有的手續都是中介幫忙辦理的。當時房產中介暫扣原房主一萬元錢,待其將戶口遷走時,才能歸還。後來她詢問,戶主是否已將戶口遷走時,該房產中介表示,他們已去芝罘區興隆街派出所查詢過,戶主已經把戶口遷走了。
但是,2010年,她去興隆街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時,卻被告知無法落戶,這所房子還剩兩個戶口。這讓張女士十分納悶,查詢後得知,這兩個戶口原來是原房主女兒以及外甥的戶口。
她將此事告知這家房產中介後,工作人員也十分配合,積極幫助解決這個問題。至於誰的過失導致出現這種情況,張女士不想深究,她就想趕快把這個問題給解決了。
原戶主與女兒一見面就打架記者聯繫到原房主孫女士,她也很想讓女兒將戶口遷走,但是女兒根本不聽她的,母女兩人只要一見面,就打架。
孫女士說,她家有三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生活不能自理,今年她已經75歲了,身體情況越來越不好,爲了將來有人能更好地照顧兒子,她決定將原先住的大房子賣了,買一個小房子,誰照顧她兒子,就得到房子和錢。這個決定使她與女兒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
那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曾與孫女士、孫女士的兒媳、新房主,一起去找過孫女士的女兒,讓她將戶口遷走,沒想到一見面,孫女士母女兩人沒說幾句話,就打起來了。“不是戶主孫女士不想遷,是她的女兒根本不遷。所以一拖再拖,一直拖到現在。”新房主張女士很無奈。
派出所:雙方簽訂協議後可落戶自己買的房子爲什麼不能落戶?記者來到芝罘區興隆街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表示,這種情況張女士可以落戶,但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要來派出所,把情況說明白,就戶口問題達成一致,然後簽訂相關協議,給派出所備案。
隨後,記者聯繫到原房主孫女士,孫女士說,這件事她也很煩惱,“可是女兒根本不聽她的,一點辦法沒有”,今天上午還給女兒打過電話,打通了就是不接,現在乾脆不接電話。
張女士表示,如果孫女士的女兒家庭生活確實困難,可以協商後,同意孫女士的女兒將戶口掛靠在她家。但是她們母女關係不好,她擔心以後會有麻煩,所以她一直堅持讓其將戶口遷出。
律師說法:違約方應履行應盡義務張女士可不可以將其起訴,強制要求孫女士的女兒將戶口遷走?
隨後,記者來到山東平和律師事務所諮詢了王洪剛律師。王洪剛認爲,戶口的相關問題,屬於刑事管理,關於這個問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買房遇到有關戶口方面的問題,可以從當事雙方是否違約合同的角度着手處理,如果合同一方有違約責任,可根據合同約定,將違約方起訴,讓違約方履行應盡的義務,讓其將戶口在規定的時間內遷出。(記者鍾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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