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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蔡甸居民冷女士反映,給女兒在光谷附近租房,付款5600元,結果被出租人騙了。
年前,冷女士的女兒從外地到光谷上班。冷女士便在光谷創業街周邊貼出租房紙條,一名自稱房東的男子殷某來電稱,創業街特1號的一套住房可出租,月租800元。冷女士看房後,認爲價格合適。殷某就把冷女士帶至一家中介公司,雙方辦理了租賃合同。冷女士付給殷某半年房租及押金總計5600元。
誰料,冷女士的女兒入住才1個月,上月底,一羅姓男子找上門來。原來,羅先生纔是真正的房東,殷某隻是租了羅先生的房子後,又進行轉租的“二房東”。冷女士再聯繫殷某時,殷某已“失蹤”。
羅先生說,房子“兩證”一直在自己手上,殷某沒有房產“兩證”,如何能在中介公司簽下租賃合同呢?對此,該中介公司解釋,當時曾要求殷某出示房產“兩證”,但殷某說自己沒帶,並稱冷女士是熟人,想在這裏代辦一份合同,以免日後有糾紛,於是,中介公司就給他們辦理了合同。
記者就此採訪了關山法律服務所龔時磊律師。龔律師認爲,在租賃雙方簽訂合同前,房屋中介公司有義務審查出租人是否有房屋的處分權;房屋中介沒有盡到審查義務,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冷女士可同時起訴中介公司和殷某。(記者陳倩實習生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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