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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每日新報記者王月 爲貫徹落實天津《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天津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天津及非天津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天津及非天津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中出現的如3月1日前已簽訂住房合同取得共有產權的住房是否計入家庭住房套數,房子拆遷需要購房,如何認定住房套數等問題,市國土房管局昨天發文,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或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取得共有產權(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下同)的單套住房,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2011年3月1日以後購買住房的共有產權人,按擁有1套住房計入共有產權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通知》實施後,因拆遷安置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拆遷安置協議按原規定辦理相關的備案和登記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拆遷安置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通知》實施後,因司法裁定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按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司法裁定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通知》實施後,因繼承、受遺贈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公證的繼承、遺贈文書按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繼承、遺贈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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