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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母子簽訂協議,約定拆遷安置房屋歸小兒子,前提是其必須支付相關房款並盡孝。日前,這名八旬母親以兒子當年“欺詐騙房”爲由起訴,要求兒子將房歸還。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兒子不存在以虛假形式騙取行爲,一審判決駁回母親請求。
趙奶奶年過八旬,10年前,她和小兒子簽訂協議書約定:“因母親沒有能力支付相關款項,故放棄安置權利,小兒子支付款項後,房屋所有權歸他;母親對安置房屋享有終身居住權;小兒子保證對母親生活上給予照顧。”後該協議經趙奶奶及所有子女簽字蓋章,並經律師見證。小兒子交納相關費用1萬餘元后,成爲安置房屋(公產)的承租人。
2010年9月,趙奶奶將小兒子告上法庭,稱10年前小兒子是採用虛假形式騙取了相關行政單位,騙走了她的房子,請求法院將該房屋承租人變更爲自己。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照約定交納相關費用,持拆遷部門的新房分配通知書到房管站辦理涉訴房屋入住手續,不存在採用虛假形式騙取行政單位變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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