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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發佈公租房實施意見討論稿
“十二五”期末,基本滿足居住需求
昨日,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會上,省政府公佈《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討論稿)》。
根據《意見(討論稿)》,“十二五”期間,我省將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
1
公租房之房源——根據《意見(討論稿)》,市、縣政府要組建國有投資建設管理公司(下稱“投資公司”),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管理主體,採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以保本爲營運目標,着重體現公共服務功能。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投資公司建的、通過租賃市場籌集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房地產企業建的公租房及企事業單位建造的單位租賃房等。
2
公租房之模樣——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設符合有關規定。新建集體宿舍應符合建築規範,並進行簡易的裝修,以確保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3
公租房之供應對象——供應對象爲:符合條件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以及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房、經適房資格審覈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產業聚集區、工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租房,應把外來務工人員作爲供應重點。大中企業、產業園區開發建設主體等企事業單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單位租賃房,優先用於滿足擁有房源單位符合供應條件職工的居住需求,房源有剩餘的,應向社會其他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4
公租房之申請——公租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按照資格審查與租賃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兩級審查和公示。承租人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負責資格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統一彙總,上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初審和審批合格名單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相關企業、產業園區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的單位租賃房,租賃對象和租金價格報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5
公租房之申請條件——申請公租房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已與當地用工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二是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公租房供應條件;三是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各市、縣政府制定具體准入標準。
6
公租房之租金——公租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可根據承租對象困難程度分檔設置租金標準,對特殊困難家庭可給予一定幅度的下浮,具體標準由市、縣府制定。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由市、縣政府定期向社會公佈。
7
公租房之租期——政府投資建設、收購以及其他方式籌建的公租房只租不售,實行有限期租賃。
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長於3年,合同到期仍需租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重新對承租人進行資格審覈,符合條件的可續租。用工企業集體租賃的,出租人應與用工單位和承租人共同簽訂租賃合同。
8
公租房之退租——承租人違規將公租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的,承租期內收入、住房條件變化未如實申報的,以及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等,出租人可與其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承租人應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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