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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和父親先後過世後,繼母的養女陳女士繼承了全部房產,兒子張先生將陳女士告上法庭主張法定繼承權。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後,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起訴稱,1969年他的親生母親過世後,父親再婚,陳女士是繼母帶來的收養的養女。2004年,繼母去世,他的親生父親張老漢也於2010年去世,生前未留遺囑,死後留有存款若乾及一套房屋,現由陳女士居住。張先生認為,他是父親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陳女士私自處理部分遺產,侵犯了他的合法繼承權,因此起訴到法院。陳女士稱,按照遺囑,訴爭房屋應當由她一人繼承,父母沒有其他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訴爭房屋的產權人是張老漢和妻子,二人各佔一半,兩人在去世前都做了遺囑公證,將名下房屋份額均留給陳女士。按照法律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最高,因此該房屋應歸陳女士所有。(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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