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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家拿到的這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上,申請人是北京新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這也正是他們口中當年拆遷的『開發商』。開發商拆遷之後,附近的樓盤早已建好,在張長福夫婦眼中,開發商原本就對自己的房子沒興趣。
劉英:這個地方如果開發商用,想盡各種辦法都會拆的。在這附近,開發商要用地的,法院執行的,強拆的,都有。
而現在看來,讓這個拆遷顯得迫在眉睫的,是他們的房子佔了市政道路的中央。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拆遷許可有時間限制規定。而張家代理律師調查發現,這家房地產公司的這起拆遷,許可證年限恰是2003年到2011年的8年之久。各處文件都表明拆遷申請方是新紀房地產公司,而張家人卻對此存疑。
代理律師劉洪輝:開發商是03年的拆遷許可證,現在一直延期到2011年,為什麼這麼延?我們現在看到這塊地方是因為修市政道路要拆遷,到底是開發商為了建樓的拆遷,還是為了修市政道路的拆遷?這個拆遷主體到底是誰?
而如果拆遷主體換成了政府部門,理由成了市政建設,新的拆遷,無疑要使用新的賠償標准。
爭論2:想搬難搬劉英:他知道我做不到啊,有兩家買房的,人家的條件我達不到,他們知道我騰不出,下一步就是申請法院執行,就是把街坊置到我們屋裡去。
盡管對補償標准不滿意,但劉英說,即便退一步,現在自己也是搬不出去的。按照拆遷決議的要求,清空房內所有住戶是遷入新居的條件,但現在的房子裡,不只住著他們夫妻倆,還有多年的『租戶』。上世紀90年代,他們把自己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部分賣給了其他居民,眼看拆遷在即,前後打了8場官司,買賣終判無效,可買主無房搬不出去,只好每月交租金成為『租戶』。
房管局讓這些『租戶』和自己一起搬進新房,張家覺得沒法接受。租戶們顯然也不認同這樣的解決。
租戶:一套兩居,一套一居,根本就沒有我們家什麼事,怎麼說我們也得有地方居住啊。
面對這個障礙,法學專家王錫鋅說,承租戶和這一起拆遷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各打各的官司,民事訴訟或許可以解決。
王錫鋅:法律意義上的房主,我讓你搬遷你就搬遷。至於別的人,他們也必須搬遷,不搬遷的話強制拆遷,這個爭議在法律上也是比較明確的。知道買賣是違法的,買房子的人也要承擔責任,來分擔這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