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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年立法計劃,並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
出臺《住房保障法》,從法律的高度規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權利,這在群眾為高房價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居住權,能否落實到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當中,卻值得思量。在筆者看來,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國的『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2007年1月17日,為解決法國居民的住房問題,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復的情況下,五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等五類住房困難戶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百姓無房住、住不好居然不怪自己『沒本事』,而可以怪政府,甚至告上法庭,法國政府這種對事關百姓民生的住房問題的負責態度令人贊嘆,對解決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難問題,推進我國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首先,要學習法國以訴訟來保障公民居住權的立法手段。法國政府賦予住房權可抗辯性,就意味著無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這種極強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確保百姓人人有房住。
其次,要學習法國政府解決百姓住房問題的責任擔當。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疇。法國政府敢於表態『無房住上法院告我』,這種勇氣和敢於承擔的魄力,應該讓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感到羞愧。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確規定,房價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無房住,當地政府要擔責,特別是一把手要擔責,要引咎辭職,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難問題纔有可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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