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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用門卡直接進入小區
業主家中失竊損失1.35萬
原告:林某
被告: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管理公司)
原告林某是深圳某高檔小區的業主。被告是一家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企業,具備二級物業管理資質,從2005年5月9日起一直為林某所住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06年1月8日,林某家中遭入室盜竊;同日,林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東湖派出所報案。
林某認為,其家中被盜,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於被告疏於管理,致使小偷有機會進入住戶樓內並實施盜竊,導致被告的財產受損,並且在被盜後,被告沒有做及時搜尋工作,擴大了原告損失。為此,原告於2008年12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被盜的經濟損失25670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林某稱,其住所遭入室盜竊後,被盜手袋一個,內有其香港身份證、駕駛證、銀行卡、汽車智能卡、NEC手機一部及現金13500餘元。作案人是用被告發放的『進門卡』直接進入小區進行盜竊的,因此,被告對上述盜竊案件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此次盜竊案件的發生直接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3500元,令人不可接受的是,原告在發現住處被盜後立即報案並要求被告及時對周圍的環境及房屋(指周圍尚未售出的房屋)進行搜尋,以便盡快找回被竊走的東西和證件。但被告卻怠於履行職務,根本不予配合。2006年2月13日,被告工作人員和房屋中介在原告隔壁房屋內找到被盜的除現金、手機外的所有物品,並交給管理處。經管理處與原告共同清點,發現除現金13500元左右、手機及手機電池丟失外,其他物品均在,而原告為補辦各種證件,多支出了人民幣12260元。原告認為,如果被告按照原告的意思進行搜索,原告就不會額外損失12260元,也免去到處奔走,補辦相應證件的麻煩。
被告認為,原告請求的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3500元及其訴稱『要求被告及時對周圍環境及房屋進行搜尋』等均無相關證據證明,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即使原告確有提出進入空置房屋搜尋的要求,被告因職權范圍所限,亦不能搜尋。被告的身份是物業管理人,非物業所有人,被告無權進入他人房產,被告不應為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告所在的小區安全保衛制度完備,分工明晰、管理嚴格,被告已盡到法律法規以及《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被告對原告的失竊沒有過錯。
裁判理由 原告舉證不力且過訴訟時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被告應否就原告住宅內的財產被盜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還涉及到原告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舉證義務等因素。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被盜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一、從舉證責任看,被告是一家專門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企業,具備二級物業管理資質,原告如果認為被告在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導致盜竊案的發生,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且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本案盜竊案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本案盜竊案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推定被告在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本案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原告的訴求應當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原告於2006年1月8日知道了自己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卻遲至2008年12月24日起訴至法院,又未舉證證明其在起訴之前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其訴訟請求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依法不予保護。三、原告提交的辦理身份證費用收據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與盜竊案有因果關系,原告亦未能舉證涉案房屋被盜一案已被公安機關偵破,或提交其他能夠確認被盜物品種類和數量的證據,法院無從確定原告的是否有損失及損失的具體數額。
重點提醒 如何判斷物業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司法實務中,判斷物業服務公司有無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物業防范設施是否有效,即防范設備的運行是否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2、管理是否謹慎、周到,如對可疑人員有無必要的盤查,對可能造成危害的設施、器械有無妥善的說明;
3、實施救助是否及時,如有無及時制止第三人的侵權、有無積極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4、警示是否明確,即對物業小區內可能發生危險的部位或事項有無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或警示;
5、保全證據是否妥善,如發生侵害事件後,有無妥善保全監控錄像等證據配合警方緝拿加害人等。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於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物業服務公司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亦未能舉證證明其被盜財物的具體數額,且其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手記
物業安全保障義務有合理限度
物業服務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服務公司負有防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與財產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公司之所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兩方面的依據:一方面,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安全保障義務是物業服務公司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向物業服務公司交繳物業服務費,將物業交由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目的就是希望從管理物業的瑣事中解脫出來,期望物業服務公司能提供安定、和諧的小區環境,也就是說,不管物業合同有沒有約定安全保障義務,依合同的目的及物業行業慣例,物業服務公司仍然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取決於其有無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是,物業服務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度范圍的。物業服務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取決於其有無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公司不可能杜絕一切犯罪行為的發生,物業服務公司無須對業主的人身安全負擔保或保險責任;其保安服務亦不同於治安管理,其安全保障義務與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性質和范圍有著明顯的區別。
對於財產損失的數額,實務中應靈活運用證據采信規則,重視經驗規則
在物業服務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能否證明其所受損害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判斷因果關系,可以從一個簡單的假設入手,即如果物業服務公司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損害後果是否可以避免或者減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二者應當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則因果關系不成立。
此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能否證明其損失數額,是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如果要求業主用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損失數額,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實務中應靈活運用證據采信規則,重視經驗規則。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該條規定是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原則性規定,它以日常生活經驗這樣的術語,確立了經驗規則在審查證據和事實認定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本案中,如果業主向法院提交了事發當天警方的詢問筆錄、警方現場勘查記錄及相關票據等間接證據,且所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則可以經驗規則確定業主的損失數額。當然,由於經驗規則是不完全歸納的產物,得出的結論也有可能錯誤,故允許物業服務公司提供反證予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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