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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5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辦法規定,保險資金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在《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中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保險資金可采用債權、股權或者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僅限於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及自用性不動產。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築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投資不動產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辦法規定,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上一會計年度盈利,淨資產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兩個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這將對緩解投資壓力,分散投資風險產生積極和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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