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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房子過戶三年了,但賣房人的戶口老『賴』著不遷,導致買房人無法落戶。對此,江寧公安分局戶政民警告訴記者,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賣房者必須遷出戶口,如何解決這類事件還是法律空白,公安部門只能說服動員原房主遷戶口。
二手房買家落戶難 資料圖片
房子過戶三年了,但賣房人的戶口老『賴』著不遷,導致買房人無法落戶。更郁悶的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管是法院還是公安部門,對於這種情況也只能和賣房人進行溝通,而不能強制遷戶。
買房遭遇戶口『老賴』
2007年,在寧工作的陳先生在家人資助下買了一套二手房。當年1月,原房主就把房子過戶到陳先生名下。經查詢,陳先生發現原房主的戶口還在房子裡,就與原房主口頭約定兩個月內把戶口遷出。 沒想到,遷戶口的事一拖再拖,一直拖到2008年12月。陳先生實在等不了了,把原房主告上江寧區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並遷出戶口。去年2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法官告訴陳先生,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強制賣房者遷出戶口。無奈之下,陳先生只訴原房主賠償違約損失。
去年5月,法院判陳先生勝訴,但陳先生卻高興不起來,因為遷戶口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而原房主都不知道在哪裡,賠償損失的事兒也是遙遙無期。至今,陳先生的戶口還是沒落下來,眼見著孩子今年就要出生了,上戶口、上學都將成為麻煩事。
對此,江寧公安分局戶政民警告訴記者,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賣房者必須遷出戶口,如何解決這類事件還是法律空白,公安部門只能說服動員原房主遷戶口。
建議把『遷戶』寫進合同
難道陳先生遭遇的困境無法解決,也無法避免嗎?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張世亮律師介紹,在眾多的房產糾紛中,因落戶問題引發的約佔兩成。原房主不遷戶口的原因無非有三:一是有的人賣掉的是自己唯一的房產,沒有其他地方可以入戶;二是存有私心,比如原戶口所在地為較好的學區;三是一些人對戶口不重視,覺得遷不遷意義不大。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張世亮建議市民在二手房交易前,最好就戶口問題約定適當的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並將其寫進購房合同中,而非口頭約定。『可以把握兩點,一是付房款時間。確認全部戶口已經遷出後,再付清全部房款。二是強調違約責任,可以約定額度較大的違約金。』
曾建議設『戶口代管戶』
今年2月,上海市政協委員楊榮華曾提議,在派出所統一設置『戶口代管戶』(可理解為『虛擬集體戶』),用於寄放有意不遷、無處可遷、實際居住條件消失等特殊原因的戶口。對於違約的賣房人,派出所在通知無果或無法通知的條件下可采取強遷措施,將其戶口移至派出所代管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