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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市法制辦官網公布的《北京市查處違法建設若乾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嚴禁在已建成居住區、居住小區、大院和別墅區內進行改建、擴建等違法行為。對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制止,並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處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辦理該處房屋的產權人名稱變更手續。
征求意見稿還統一了全市違法建設的認定標准。提出相關部門發現在建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並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等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等措施。轄區內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應予以配合。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應及時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決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改正完成後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不能拆除的,下達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決定書,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逾期不拆除的,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強制拆除,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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