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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購
省政府辦公廳要求嚴格審核各地申請購(租)重建住房對象。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租,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
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資格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每戶受災居民家庭限購(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托開發企業建設的,開發企業不得向主管部門認定的對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出租。受災居民已通過委托開發企業建設、集資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購(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在分配方面,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緊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重建住房分配管理辦法,廣泛征求意見,及時向社會公布。凡未制定公布分配管理辦法的,一律不得實施分配安置。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優先照顧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或特別困難群體。
價格不得擅調
通知要求,安居住房的銷售(租賃)價格和廉租住房租賃價格按照《通知》和省物價局、建設廳、財政廳原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價格由各地物價、房地產管理、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凡未按規定公布安居住房的銷售(租賃)價格和廉租住房的租賃價格的,要限期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價格,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對部分經濟條件困難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難的,有關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予以租賃補貼或實施租金減免政策。
嚴查以權謀房
省政府辦公廳還特別對各級機關和廣大公務員提出了紀律要求:禁止各級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利用災後恢復重建違規集資建房;嚴禁未經審批公示實施分房安置。各級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以權謀房等違紀違規行為.
根據要求,各地要對城鎮重建住房的分配安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於7月底前將清查和處理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匯總後報省政府。(記者 熊德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