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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准業主,收房是一件讓人開心的事兒。但在興奮之餘,您可要認真謹慎地審核收房的各項手續,並耐心地逐一做好。
雖然這將耗費您的一些時間和精力,但卻能為之後長久的居家生活及物業管理帶來很大的便利,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本期小編為您解讀收房時常見的陷阱,幫您輕松收房。
●陷阱一:收房限時
●陷阱四:疲勞戰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陷阱五:灰塵滿積
●陷阱三:先簽文件後驗樓
●陷阱六:大事化小
●陷阱七:巧立名目收費
開發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收房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如合同約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諮詢具體情況。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親友、律師幫忙,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系,商議另行約定時間,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特別是《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而為盡快回籠資金等原因,開發商又急於交樓,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如果確實被要求收,也要在相關文件,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文件中寫明『未見《××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文件副本。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數采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樓的伎倆,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樓,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也來不及,而商家的主動性更大,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購房者在訂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裡,不驗房不收房。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文件,則可采取變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也可靈活處理。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並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裡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房,造成收房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讓收房的人未進自家門已精疲力盡,恨不得早點結束,哪有耐心仔仔細細地查驗所購房屋的上上下下,裡裡外外,更沒精力再就房屋出現的問題與開發商細加理論。於是,對於開發商來說,最關鍵的驗房一關便輕松過去。而買家在累慘之餘,也往往虧透了!
對策:應對這種伎倆的方法是莫被收房現場的人山人海嚇怕,最好與開發商另約時間;如沒法再約時間,可采取『人多好辦事』的戰術,請來多位老友親戚一起親臨現場,大家分工合作,分頭排隊,發現的問題自然會更多些,一舉兩得。
清潔明淨一般較討好人,因此大多數開發商交樓時都會提前將屋內打掃乾淨,以博個印象分。但也有商家例外,有意或無意地在地板、窗臺等等地方留下一層土。可別小看這層土,往往裂縫呀、漏水漬呀、磚面不齊呀等等問題就全在這土底下了。因為這層土,你可能就忽略了好多質量問題。
對策:掃去土或往地面衝水,一方面可衝去泥層,看清地板質量,另一方面也可測測地板的水平狀態及排水狀況。
無論你在驗房時發現了什麼問題,陪同驗房的人員第一句話總會說:『這沒什麼,小問題啦,我們到時讓人整一整就可以了。』還直拍胸口讓購房人放心,不用寫進驗收文件裡。
這其實又是商家的一個陷阱,將房屋的一些毛病如牆面、地磚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等故意說得無足輕重,讓不明白的你麻痺大意,又以『私人感情』動之以情,目的就是不將缺陷寫進驗樓文件裡。如果輕信了他,輕易收了樓,到時小問題極有可能因無人管而變成大問題。
對策:不管陪同人員如何巧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堅持原則,只要發現問題,不管大小,都要在相關文件與表格中記錄下來,如樓盤根本就沒准備驗收登記表,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並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開發商交涉。
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相關費用有明文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也對開發商樣板間及附送物品等有較明確行文,但開發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購房者大加承諾,而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
購房者張先生在看樓時,開發商在樣板間的門上貼出說明,明示此門『隨樓附送』,簽合同時,張先生沒有將這件小事寫進合同附件。結果收房時,開發商未裝防盜門,而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且他們的收費也符合物價局的標准,開發商把無理的事情說得似乎頭頭是道。購房者王小姐在樓盤的認購須知裡看到,開發商明確標出了入住收費的價格,其中一項收費讓王小姐甚為不解,售樓小姐明明說可視對講系統是贈送的,但收房時卻要交3500元的開通費。還有物價局明文規定的郵箱不列入收費項目,而開發商解釋說郵箱作為小區的一項配套是不收費,但要花400元購買長期所有權。
對策:開發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戲,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幫你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房時也要不怕麻煩,與開發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曝光,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