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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一體』拆遷模式將壽終正寢 野蠻暴力強制搬遷者可追刑責
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全文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樁樁慘烈的中國式拆遷悲劇發生,令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立法備受全社會高度關注。從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人們可以看到,新條例的立法理念與設計思路,充分彰顯『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的鮮明特色,並在公益維護與私權捍衛的交叉碰撞之間,力求達到雙贏平衡。
亮點一
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徹底分開
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明確這點,不僅意味著長期以來在拆遷活動中頻頻暴露的『官商合謀』將被封殺,而且宣告,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依照法律程序,纔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麼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為立法的一大難點。專家學者認為不能過大,實務部門認為不能過窄。有學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
征求意見稿以列舉式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點二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補償主體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這就是說,實施公益性征收、補償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政府。
明確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是對現行操作的徹底顛覆。過去,制度設計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後,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准,並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裡。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愈演愈烈,不斷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