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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津房委[2003]4號);《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房委辦[2003]63號)。
二、辦事須知
申請使用住房基金或公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單位,到區(縣)房委辦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書』或『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請書』、『維修資金使用按套分攤明細表』、『更新改造資金使用按幢(所)分攤明細表』一式四聯,同時提供經辦支行打印的住房基金專戶或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對帳單以及相應申請要件,到區(縣)房委辦申請用款。
單位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時須提供以下要件:
1、使用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維修資金應提供『維修資金使用按套分攤明細表』並征得2/3以上受益業主同意、維修方案和維修預算;使用更新改造資金應提供維修方案和維修預算。
2、使用住房基金:使用住房貨幣分配資金應提供經市房委辦備案的《天津市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審批表》,職工購房情況明細表,職工購房合同原件(審後退回)、復印件(留存);使用直管公產住房出售收入中轉換經營機制、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和收購舊房的資金應提供資金使用計劃。
三、辦事程序和時限
1、申請。申請單位持有關要件向區(縣)房委辦提出申請。
2、審批。區(縣)房委辦完成審批工作。
3、資金撥付。區(縣)經辦支行將批准的用款額度劃轉申請單位帳戶。
4、單位登記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臺帳。
凡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用款申請,自受理之日起,9日內資金劃款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