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 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延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有效期的通知;關於加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申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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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事須知?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自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天津市遠年立戶住人違章拆遷安置補助協議》之日起半年內,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證明;
4、《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或《天津市遠年立戶住人違章拆遷安置補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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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事程序及時限?
1、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2、區房管局公示,公示期10日。
3、審核並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工作時限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