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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劉先生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後,妻子曹女士以自己不知情為由,起訴丈夫和買房人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認定買房人構成善意取得,一審駁回起訴。
曹女士訴稱,她和劉先生婚後共同購置了豐臺區萬芳園小區的一處房屋。因發生矛盾,從今年年初起,她便不常在家居住。今年8月,劉先生瞞著她,擅自將房屋賣給周先生。曹女士認為,劉先生無權獨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讓他人。
開庭時,劉先生表示同意妻子的訴求。周先生辯稱,劉先生賣房時並未告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劉先生與開發商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有他一人簽字,合同中只能看出劉先生是唯一產權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一方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房屋原始合同上記載的購房人僅有劉先生一人,曹女士、劉先生均無證據證明劉先生曾向周先生披露了涉訴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曹女士的起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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