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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3日表示,根據《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捨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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