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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特別是實行農村土地二次承包後,農業發展朝著現代化方向邁進的步伐開始加快。今年中央1號文件也對農村土地流轉做了相關規定,有專家認為,實行土地流轉是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優化農業資源配置,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在前景被一致看好的同時,也有人認為,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因為制度不健全,在利益的驅使下,農民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極易引發社會矛盾。
瘋狂的流轉
看著鄰村的村民秋收後都閑在家中,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雙河鎮進步村二組的村民劉冬麗更加堅定了加入合作社的決心。正在『鴻德農業專業合作社』做庫房管理員的劉冬麗,這個冬天注定要一直忙下去。
她告訴記者,今年年初,她與合作社簽訂合同,將30餘畝耕地以每畝每年600元的價格全部流轉,自己成為合作社一名庫房管理工人,每月可以拿到一千元工資,丈夫可以一心跑運輸。
『沒入社之前,我們兩口子全都在忙活農活,一年下來也只能收入2萬多元。現在我們的收入不僅有土地流轉費,還有我的工資和丈夫跑運輸掙下的錢,一年下來,純收入能夠達到4萬元,整整翻了一番。』劉冬麗說。
據了解,在臨河區,像劉冬麗這樣通過將土地流轉,變身產業工人、年收入翻番的農民不在少數,土地流轉正在被越來越多的農民認可。
2009年初,外出創業的進步村村民張志德向雙河鎮進步村村民提出通過土地流轉,帶動一方百姓致富的想法,並保證流轉土地用途不變,在農企互利的基礎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機械化生產的現代化農業。由巴彥淖爾市德民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起,登記成立了『鴻德農業專業合作社』,在進步村六組8個農戶以400畝土地入股合作社的基礎上,合作社又與進步村二組82戶農民簽訂1400畝土地的流轉合同,已形成流轉土地1800畝的規模。目前進步村二組留守的農民,自發外出從事其他產業的有41人,剩餘39人全部由合作社安排,成為農業工人和建築工人。該合作社計劃,在首期流轉土地1800畝的基礎上,三年流轉土地達到10000畝的規模。
像張志德一樣,通過土地流轉帶領一方百姓搞農牧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農民不計其數。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幾乎所有盟市都在大興土地流轉之風,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流轉土地68萬畝,涉及農戶3.38萬戶;興安盟流轉土地54.8萬畝,涉及農戶2.6萬戶。農民對土地流轉的理解認識正在加深。
土地流轉拉動農村經濟
如今,在內蒙古農村昔日『有地無人種、在家無力種、能者少地種』的現象已成為歷史。『土地流轉』讓一些有膽識的農民放開手腳,另一些農民則走出土地,轉身成為產業工人。
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相繼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各地區進行土地流轉,搞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民增收。目前,各地通過引進龍頭企業,發展地方特色農牧業,實現農牧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同時,『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轉新模式,讓許多簽訂反租倒包合同的農牧民既可以收取土地租金,還可以通過為企業打工賺錢。
記者從巴彥淖爾市農牧業局了解到,通過大力引進農牧業產業化和高科技項目,該市經濟正在實現發展方式的轉變,產業結構在逐步昇級,截止到2009年10月底,全市百萬元以上龍頭企業擁有總資產112億元,上交稅金6.6億元,農畜產品加工業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現在都在搞農牧業產業化,農民的日子好過多了,和以前相比,雖然全年都在乾活,但是,每天都有錢賺,值得!』劉冬麗對目前的生活現狀很是滿意。
農民不是土地流轉最大收益者?
土地流轉作為社會進步的標志,在還沒有被允許之前,土地產出是土地價值的唯一體現,而通過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使用權在市場條件下必然表現為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資本』,從單純的資源轉化為資本,這就是一大進步。
目前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樣化,使得土地昇值潛力發生了天翻地覆的改變,通過產業化、集約化、規模化的經營,農民的收入來源變得豐富多樣。
但是,在農民獲得收益不斷增長的今天,農民將土地以入股、轉讓、租賃等形式參股合作社經營,農民自身成為莊稼院裡的產業工人無疑是令人鼓舞的。然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人們往往看到的是農民增收一面,而農民的生活來源的穩定性、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障問題卻少有人問津。
連續多年致力於農村問題研究的內蒙古農牧業廳農牧業經營管理站副站長楊印成對土地流轉問題有自己的看法和認識。他一直擔心,農民很可能會在新一輪土地流轉中成為商人的附庸。
楊印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工商資本流入農業領域雖然是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在農牧業資金投入嚴重不足的情況之下,工商資本的注入無疑為處在金錢飢餓邊緣的農牧業產業提供了新鮮血液。但是,經過長時間調研後,楊印成發現,在國家有關土地流轉相關政策措施尚不健全、缺少科學的農業發展布局規劃、缺少規范的流轉市場和缺少嚴格的流轉程序的情況下,工商資本的注入也未必是農牧業發展的唯一救命稻草,最直接的體現就是侵害農民、農業利益。
『因為農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其利潤不高,瞄准農村市場的資本進入農村,不排除企業以各種名義佔有土地資源,如果處理不好土地利用與農民保障之間關系,矛盾不可避免。』楊印成給出的解釋是:第一,隨著經濟的發展,最為珍貴的就是土地資源,土地昇值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農民將土地交給企業後,農民只能是成為產業工人,農民的收益只能是出售、出租土地費用和打工工資,但是,農民的收入的增加只能是依賴於企業效益的好轉獲得分紅,而企業的收益會持續增加。
第二,不排除有些企業『獲得土地』後,利用企業與政府某種關系,爭取到一些建設項目,雖然企業的發展與農民的收益掛鉤,農民或許成為企業發展的受益者之一,但同時,農民作為土地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會隨著國家對農業用地投資的加大被肆意剝奪,因為,國家投資的目的是為了農業生產發展,為了農民增收,讓農民受益,但事實是企業成為最大受益者,農民只能是間接得到企業發展的工資收益。
第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如果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系處理不當,將會引發農民集體上訪,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強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為此,楊印成分析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應該對土地流轉問題給予更多關注,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吞並農業的方式值得商榷,應該鼓勵企業以合作、股份制等方式參與到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而不是企業將農民的土地『據為己有』,那樣成為產業工人的農民、被『產業化』了的農業將不堪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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