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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問:我是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哪些方面不能動用公共維修資金啊?
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解答:根據相關法規,四項費用不能動用: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於物業服務內容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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