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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閣樓是我花10多萬元買的,與平層的單價是一樣的。但是,閣樓卻根本上不去、用不了,成了空中樓閣。』11月21日,在位於東麗湖的朗鉅維爾藍堤4號樓1門1103室,房主趙女士指著閣樓的『上人孔』,無奈地對記者說。『這個孔的位置剛好位於兩間臥室和客廳的狹小「三角地」,根本找不到地方安裝樓梯。』令趙女士煩心的還不止這個,閣樓沒有暖氣設施,『冬天冰涼刺骨,讓我怎麼住人?這樣的房子,如果開發商事先告知實情,誰敢買?朗鉅公司應以信譽為重。』
22平方米閣樓問題多
趙女士是去年6月買的這套頂層的房子,110多平方米,單價5357元/平方米,其中的一間22平方米閣樓是按全價購買。趙女士說,買房本是為了急著結婚用,今年5月底,她和家人去驗房纔發現閣樓的問題。『買房的時候,售樓員說閣樓設計很科學,有寬裕的空間安裝樓梯。沒想到卻是這樣。』趙女士說,開發商曾建議她從戶外的樓頂進入閣樓,『這個建議滑稽可笑,要進入自己的房子,居然還要從門外走?此外,房頂的閣樓是封閉的,根本也進不去。開發商又說可以背著物業公司,偷偷打掉一側磚牆,這是什麼建議?』
令趙女士同樣無法接受的是,閣樓沒有配備采暖設施。『既然閣樓的單價與平層不差分毫,那麼給我們買房戶的感覺就是,閣樓具備平層一樣的功能。但是,我們完全想錯了。』等到入戶驗收房屋,趙女士纔發現閣樓沒有暖氣片,也沒有地采暖。天津冬季寒冷,安裝供暖設施,保證業主能溫暖過冬,應是交付建設用房的硬性標准。如果設計時閣樓就沒有,開發商賣樓時卻只字未提,購房合同上也並沒有任何注明。『這難道不屬於偷工減料,欺騙購房戶?』
今年8月份,本報接到投訴,即與朗鉅公司聯系。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承認這種閣樓『確實有不方便的地方』,功能不太完善,存在一定的設計瑕疵。該負責人也認可該現房與公司原先的宣傳、介紹有不符。不過,該負責人稱,施工過程中,該閣樓的設計有了一定變更,『在簽訂合同之後,我們已經給業主寄了書面的函件,做了詳細說明,購房戶收到函件後沒有表示異議,我們視為他們沒有異議。』趙女士對此更為不滿:『變更房屋設計的函件是在今年10月份纔寄過來,交房也已經快半年了,纔寄來修改說明,這不是滑稽嗎?』
閣樓為什麼沒有安裝暖氣片?對此,朗鉅公司負責人稱,他對趙女士的該項要求表示理解,但這畢竟是閣樓,當初就是這樣的設計。不過,該負責人明確指出,這些商品房有監理部門的監理,竣工後也通過了權威部門的驗收,符合交房條件。趙女士則說,她四處查找確實沒找到北方的商品房必須裝暖氣的硬性規定:『但從基本的誠信出發,開發商售樓前要明確告知啊!』
開發商提出維修或退房
事實上,讓趙女士煩惱的不止閣樓。『你看,這是廚房的陽臺,樣板間、售樓員介紹、圖紙標明,都是封閉的,但是,交房的時候,我纔知道是敞開的,外面只有一個護欄。』趙女士說,陽臺不封閉,廚房無形中就少了1平方米的空間,如果她自己掏錢封陽臺的話,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樓下的10家住戶都是封閉陽臺,頂樓改了方案,你倒是告訴我呀!』
此外,趙女士指出,按照樣板間展示、售樓員的介紹,以及圖紙的標明,主臥和一間次臥都是外飄窗,但是,交房時同樣走了樣,主臥的窗戶成了普通的窗戶。『圖紙上,主臥和次臥的圖案一模一樣,怎麼到了現房,卻有了差別?』與此同時,趙女士還指出這套房子的房間局部牆壁有牆斜、門口埡口有異型等諸多問題。
對此,朗鉅公司也有自己的說法。關於『外飄窗和陽臺』的問題,該負責人稱是趙女士的誤解,樣板間並不等於實物,應該以實際交付為准。他進一步說,例如陽臺的問題,他拿工程圖看時,直觀上感覺也應該是封閉的,『但我問過設計院的人,對方說是要按照線的道數來確定是封閉還是敞開,道兒多的是封閉,少的是敞開。趙女士家的圖紙道數少,所以應該是敞開的。』對於這樣的答復,趙女士感到啼笑皆非:『哪個業主買房後,還要諮詢專業人士再挨個數道?你應該告知啊。而且,我現在數道兒還是覺得相差不多,幾乎一樣。』
朗鉅公司負責人認為,該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沒有質量問題,如果趙女士對其中的部分瑕疵存有疑義,該公司可以給予維修或退房,否則,建議趙女士走法律途徑。
趙女士說,為了這套房子的事情,她幾乎每周都去找開發商,但是,問題遲遲解決不了,她的婚期一拖再拖,無奈之下,只得在外面租房把婚結了,『房價不斷上漲,如果退掉再買別的房子,肯定要比原先多掏很多錢,這筆損失誰來承擔?』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擊水律師事務所楊秀發律師說,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是出賣方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楊律師進一步解釋說,開發商在售樓時宣傳時、樣板間展示時,也要受法律約束,對購房者的承諾要履行。
關於開發商提出的不滿意退房一事,楊律師指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鑒於開發商違約,購房戶可要求退房。但是,因為房價上漲,一旦退房,購房戶將承擔更大損失。而商品房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方式一般是開發商所設定,金額過低,難以彌補購房戶的損失。依據公平原則,購房戶可要求開發商按照市場的實際價格波動,賠償損失。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購買商品應具備使用條件,沒有安裝暖氣設施,購房戶可要求開發商安裝暖氣設施;閣樓難以上人,購房戶可要求開發商對房屋結構進行修改,達到使用目的。 本報記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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