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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交流日益頻繁,省政府擬加強外國人管理服務。昨日,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布了《廣東省加強外國人管理服務規定》(征求意見二稿)全文,並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機構和外國人在粵購房要符合一定的居住年限,並且只能用於自住自用。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為外國人提供住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把房屋出租給未持有效護照或者簽證過期的外國人居住,並嚴格規定了為外國人提供服務的出租人、房屋中介、物業公司、用人單位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對該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的,可於12月24日前向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反映。
購房要先居住滿一年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外國人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外國機構和外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人均承租面積有最低標准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外國人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標准:(一)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4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10平方米;(二)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捨的,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9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無有效證件不得入住旅館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人入住旅館的,旅館應當查驗其身份證明,並按照規定辦理入住登記手續:(一)對持有本人出入境證件,但無有效簽證的(互免簽證國家人員除外),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告知住宿人員盡快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二)對無有效證件或者逾期居留的,不得為其提供住宿服務,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違法租屋給外國人,罰!
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一)將房屋出租給未持有效護照或者簽證過期的外國人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二)未及時向公安派出所通報房屋出租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向外國人出租不符合標准的房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與外國人解除租賃合同,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到出租房屋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等等。
舉報『五非』外國人,獎!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居住、非法就業的外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無照經營的外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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