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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本市修訂了《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昨天,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原則。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總體規劃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內,公眾可以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對規劃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在建成區以外的區域進行集中成片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任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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