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至2008年期間,陶建國先後擔任原上海市浦東新區農村發展局城鎮建設管理處(村鎮規劃土地處)處長助理、副處長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的職務,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劃審批等工作。
今年42歲的原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處長、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處長陶建國,收受29套房產和100多萬元錢款一案,昨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陶建國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9套房產全辦在其母名下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國所在部門負責辦理上海申港房地產有限公司和上海興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東苑、川沙鎮王橋生產資料交易市場、合慶鎮小商品市場等多個房地產項目的規劃許可等事項。期間,兩公司負責人洪某曾多次給予陶錢款和房產,共計現金69萬元、價值1379萬餘元的房產29套。
依據申港、興都兩公司在多個房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相關審批書證,法院認定陶建國在涉案房產項目中行使了審批職權。
法院還查明,陶建國所收受房產的產權證都是根據陶事先要求辦在其母親名下。在洪某將29套房產的產權證送給陶建國時,每套房產的發票、契稅單據等均一起送給了陶建國,其中發票上的購房金額均屬虛構。嗣後,陶建國還委托洪某將26套店鋪對外出租,至案發時,陶共從洪某處收到租金10餘萬元。
除洪某行賄的29套房產和69萬元錢款外,法院同時查明,陶建國還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多人錢款37萬元,為他們辦理房產項目審批提供便利。
辯稱屬經商分紅不是受賄
在庭審過程中,陶建國曾稱,雖然自己手上沒有證據,但他實際上是兩家公司的大股東,早在1998年在擔任鎮長助理的時候,就和當時相關領導合伙成立了公司,有近兩年時間公司就開在他家,財務是他妻子,其他幾名官員也以親戚的名義入股。他還把自己的房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公司的運營資金。他們也由此根據各自所佔股份分得眾多房產。
陶建國面對檢察機關指控收受的財物,均表示承認,但對受賄性質卻提出異議。『這不是受賄,是經商、提供諮詢的正當公司分紅所得,我對所有項目的審批也全部是依法進行的。』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陶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48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因其有立功情節,並主動退出了部分贓款,且涉案房產均已被查封,決定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