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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戴先生:他在東錢湖鎮大堰村有一套祖傳的老房子,2005年拆遷時,搬到了錢湖人家,當時補齊了差價。可戴先生的土地證使用權上寫的是『國有劃撥』,他認為他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應該是『國有出讓』。另外,他想知道在出讓土地時是否還要交一筆出讓費?
寧波國土資源局東錢湖分局綜合科曾初曉答復:戴先生的情況應該是以拆遷安置房的標准來對待,拆遷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權都應該是『國有劃撥』。國有劃撥是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政府劃撥該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直接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而國有出讓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牌出讓等形式,將使用權給予使用者。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在再轉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至於出讓金,要視房子面積和樓層高度而定。一般情況是1-2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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