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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今後天津市所有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築要按相關標准配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應與該項目的地上主體建築作為整體,統一實施維護管理。
據介紹,因地形、地質、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或個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須按市物價部門核准的標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交納的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建設。新建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築及臨時性民用建築,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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