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進一步規范天津住房保障管理,促進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從即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
具虛假證明,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不僅要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有關單位還要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用工單位為其員工或其他相關單位為申請住房保障人員提供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將其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承擔連帶責任。
定期核查信息公開接受舉報
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利用住房保障、產權產籍和公產房屋管理系統對享受實物配租、租房補貼家庭的住房、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特困救助卡等變動和重復申請情況進行檢索核查。區縣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特困救助卡等變動情況,對享受對象資格實施監督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向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