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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規定,市建交委編制建設施工二十一條禁令,明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罰標准。禁令內容已於昨日向各相關單位正式下發。
(1)嚴禁不按強制性技術標准進行勘察、設計。對違規企業責令整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企業資質降低一級。有關執業人員根據過錯程度分別給予三個月、半年至一年停止執業處罰。外地企業兩年內不允許在津注冊。
(2)嚴禁施工圖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對違規建設單位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並責令停工重新審查。對施工企業處合同價款2%罰款,對項目經理、監理人員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3)嚴禁無方案施工。深基坑支護、深層降水、盾構施工、大部件吊裝,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工程、建(構)築物爆破方案須經專家論證。違反規定,責令停工整改,對施工單位處10萬元至30萬元罰款,對造成事故和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4)嚴禁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違反規定,責令停工檢驗,並記入企業不良記錄,已經使用的責令整改,並對違規單位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對項目經理、監理人員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5)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對違規質量檢測單位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對出具虛假報告的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6)嚴禁編制虛假技術資料和現場施工記錄。違反規定,責令改正,並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項目經理、工程監理等相關人員分別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7)嚴禁無合同進行分包施工。違反規定,對發包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分包隊伍處1萬元罰款。
(8)嚴禁基礎和主體工程未經驗收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9)嚴禁質量監督部門不作為。嚴格落實項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監督記錄。對未實行基礎、主體、裝修監督檢查,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對相關監督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調離崗位的處分。
(10)嚴禁未經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投入使用。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20萬元至30萬元罰款,並責令停止使用、重新備案。
(11)嚴禁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場施工。違反規定,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並責令退場。
(12)嚴禁施工現場使用未經檢測的機械設備。違反規定,對作業單位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責令停工報驗,由檢測機構出具合格報告後方可使用。
(13)嚴禁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進行特種作業。違反規定,對施工單位處2萬元罰款,對項目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14)嚴禁無安全措施及違反施工安全標准施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責令整改,並記入不良記錄。導致傷亡事故的,給予違規企業停止投標三個月至半年處罰。重大事故一年內不允許參加新項目投標,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外地企業清出天津市場。
(15)嚴禁現場人員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無安全防護設施進行現場作業。違反規定,每人處50元至100元罰款。對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管人員處100元至200元罰款。經抽查在一個月內出現三次違規行為的工地責令停工整頓,並對違規企業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16)嚴禁瞞報、遲報質量安全事故。違反規定,對責任單位處1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對相關舉報人,給予3000元至1萬元獎勵。
(17)嚴禁作業隊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築物內居住。現場生活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消防通道,不允許采用明火取暖。違反規定,責令整改,並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造成火災事故和人員傷亡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18)嚴禁施工現場使用無封閉車輛進行渣土和散料運輸。違反規定,對總承包企業處2萬元罰款,並責令整改。對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19)嚴禁無圍擋施工。建設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地面,配備衝洗設施並使用,禁止車輛帶泥上路。違反規定,對建設單位處3萬元罰款,對作業隊伍處2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20)嚴禁未經審批夜間施工。嚴格執行夜間施工的有關規定。夜間施工擾民經查實,責令停止夜間施工,並對作業單位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21)嚴禁建築施工運輸撒漏。違反規定,對作業單位按肇事車輛每車處100元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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