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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在辦理貸款時發現自己的信用記錄竟是貸款多次逾期不還的不良記錄,姚先生經調查發現,該筆貸款系被告某銀行北京市某支行發放的,姚先生將某銀行北京分行及該銀行北京市某支行訴至法院,稱二被告侵犯其名譽權,日前,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訴稱,2008年10月,其因業務需要到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辦理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在審查原告的信用記錄時發現,原告於2003年7月28日在其他銀行辦理了43萬元、5年期的車貸,但在還款過程中,出現了多次逾期不還的不良記錄。因此,深圳發展銀行拒絕提供貸款。後原告通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得知:該筆貸款系被告某銀行北京市某支行發放。但事實上,原告並未到此辦理過車貸,也從未償還。
原告認為,該行未經原告本人同意,對貸款人材料也未依相關規定嚴格審查,即以原告名義發放貸款,該行具有過錯。對原告個人的金融信用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致使原告信用降低不能如期貸款,故起訴要求二被告查清事實、停止侵害、撤銷不良信用記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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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良記錄必須慎重,記錄前應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