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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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