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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進規劃管理,調控土地供應
(十五)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和住宅產業政策。各地要編制並及時修訂完善房地產業和住房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加強對房地產業發展的指導。要充分考慮城鎮化進程所產生的住房需求,高度重視小城鎮住房建設問題。制定和完善住宅產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健全推進機制,鼓勵企業研發和推廣先進適用的建築成套技術、產品和材料,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認定和住宅部品認證、淘汰的制度。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設計,注重住宅小區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住宅內部功能設計。
(十六)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調控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中,要合理確定各類房地產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拆遷安置用房建設項目,並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設施。各類開發區以及撤市(縣)改區後的土地,都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嚴禁下放規劃審批權限,對房地產開發中各種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七)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各地要健全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供應制度,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規劃和審批權限。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納入政府統一供地渠道,嚴禁私下交易。土地供應過量、閑置建設用地過多的地區,必須限制新的土地供應。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不應求、房價漲幅過大的城市,可以按規定適當調劑增加土地供應量。
六、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市場秩序
(十八)完善市場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支持具有資信和品牌優勢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兼並、收購和重組,形成一批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嚴格規范房地產項目轉讓行為。已批准的房地產項目,確需變更用地性質和規劃指標的,必須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十九)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工作,完善全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各地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中需要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各地財政結合當地信息化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一並落實。
(二十)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要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力度,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和物業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制止一些單位和部門強制消費者接受中介服務以及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加快完善房地產信用體系,強化社會監督。采取積極措施,加快消化積壓商品房。對空置量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限制其參加土地拍賣和新項目申報。進一步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嚴禁以科技、教育等產業名義取得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後用於房地產開發,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鄉村簽訂協議圈佔土地,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切實加強源頭管理,有效遏制並預防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交易中的各種腐敗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從實際出發,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辦法,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並對本地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縣房地產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特別是問題突出地區的指導和督查。國家發展改革、財政、國土、銀行、稅務等部門要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補貼制度監督、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立全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指導各地具體實施並負責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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