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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國家的財產,某公司領導班子一合計就敢把財產劃歸到自己的名下。5月20日,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法院作出判決,胡某等七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3年下半年,安陽市某公司實行改制。時任公司經理胡某、副經理崔某、總經濟師張某、財務科科長杜某某、辦公室主任韓某等人兩次開會研究,決定將原屬於公司的一處房產分割為七套住房,以每平方米150元的價格出賣給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
以經理為首的胡某等7人,將該處房產申報為住宅用房,按照住宅房進行了評估。2004年4月,該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班子成員商定的准備私分的房產因為被評定為住宅用房而不能參加改制,被予以資產剝離,仍然屬於國有資產。
2004年11月,公司領導班子的7位成員在沒有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沒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情況下,按照以前兩次開會預謀的結果,由將房產分割過戶到領導班子的7個人名下,成為個人房產,並且辦理了個人房產證。
據統計,7人共私分國有房產408.59平方米,房產總價值2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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