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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遠來看,受震災影響的房貸應作何處理?很多銀行人士認為『這個問題確實令人頭痛』。
根據《民法通則》,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
商業銀行無義務承擔這部分信貸損失,那麼房貸險是否能作出一定彌補呢?遺憾的是,《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第六條明確規定,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5月16日,央行副行長蘇寧對該問題發表看法稱,央行非常重視地震震毀房屋的按揭貸款問題,目前正在積極地采取辦法,並且與有關方面協商,可能涉及的方面會比較廣泛。蘇寧介紹,央行目前正在協調各方研究措施,解決災後所面臨的很多新問題,包括信用卡的還款問題、延期還款所產生的信用記錄問題等,積極地研究如何解決這些可能涉及到老百姓、企業切身利益的問題。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奚君羊認為:『需要作出一些創新。』他表示,央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執行機構,並沒有專項資金用於公益性質的經濟補償。但是,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貨幣政策上影響銀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對提供房貸數量的存款准備金作出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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