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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中午,廣東鍾先生發現自己房屋所在的吉大官村二街7號樓竟被拆掉了2/3。『我還沒在補償協議上簽字,他們就瞞著我將房子強拆。』憤怒的鍾先生馬上打電話質問開發商,『對方的答復竟然是「不好意思,我們拆錯房子了」。』目前,鍾先生已向派出所報警。(5月6日《南方都市報》)
在現代法治社會裡,在拆遷問題、施行《物權法》正在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的當下,野蠻拆遷新聞不時進入公眾視野,實在讓人憤怒。而開發商對此的解釋是,『不好意思,拆錯了』。開發商如此無恥辯解,實在是滑稽得沒有半點技術含量。因為太多的野蠻拆遷新聞事實告訴我們:先造成既成事實再談補償,已經是很多拆遷者的慣用伎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舊城改造、工程建設的步伐逐步加快,拆遷越來越頻繁,野蠻拆遷的事情屢禁不止。有騷擾、威脅業主的,有先拆遷後補償的,有偷偷摸摸拆遷的,有聽錯指令『誤拆』的,有『小偷拆遷』的,有動員教師『大義滅親』的。為了拆遷,有關方面可謂動盡了歪腦筋。
不可否認,開發商的建設方案規劃好了,有人不簽拆遷協議,延誤工期,確實給工作帶來被動,但這不是『霸王硬上弓』——野蠻拆遷的理由。房屋拆遷本來應該取得產權業主的同意,在拆遷之前雙方先展開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業主權利,辦理合法拆遷手續的情況下,先補償後拆遷。在沒有簽訂拆遷協議之前,房子是公民私有合法財產,作為拆遷方應該積極主動與業主溝通,尊重業主利益,爭取業主支持與理解。而且討價還價是百姓天生的權利。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依法進行行政裁決。城市房屋拆遷應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後一程序。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更是對拆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此先下手為強,強拆他人房屋,以無恥的『誤拆』來忽悠業主,暴露出有關方面對公民物權的冷漠,對國家法律的蔑視,也說明野蠻拆遷違法成本太低廉。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語境下,拿到土地,就意味著拿到開發大權,就意味著財源滾滾。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為了錢,開發商鋌而走險,先上車後買票,強行拆遷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見的風景線是,強行拆遷成了既成事實以後,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開發商手中。除了拿出一點補償金以外,開發商被處理、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情鮮有所聞。在某種意義上,法律與執法部門的縱容助長了開發商的牛氣。
因此,筆者認為,從尊重人權、物權,創建和諧社會的層面看,有關部門對此應該盡快介入調查,嚴懲野蠻拆遷凶手與幕後指使者,還當事人與公眾輿論一個公道。如果類似野蠻拆遷鬧劇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話,不僅百姓心中的郁悶難以消除,合法權益無法保證,而且《物權法》的尊嚴與命運讓人擔懮,政府的公信力也會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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