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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結束的成都春季房交會上,花樣百出的優惠成為各參展樓盤用得最多的促銷手段。記者從多個開發商處了解到,他們為應對目前樓市低迷的局面,推出的新房源價格比先前一批次房源的價格要低,這種作法在得到市場認可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不少很無奈的麻煩。
現象:購房者交了訂金不買房城南某樓盤在去年七月份開始正式對外銷售,當時的售價是每平方米為5300元,張先生在經過多方比較後最後在該樓盤繳納了一定金額的訂金,並約定可以在年底之前和售樓處簽訂正式合同。
但是在九月份張先生准備正式簽訂合同的時候,他發現周圍的樓盤開始不再像前段時間那麼走俏了,而且有的開始推出程度不一的優惠措施。他還打聽到,他所購買的樓盤即將推出二批次房源,將直接在房價上給出一定的優惠,算下來估計為5000元/平方米,現在一套房子要比他所購買的一批次房子每套總價低近三萬元!
張先生最後在和售樓部商量無果的情況下,他決定願意承受一定的違約金,也不想再購買他定下的那套房子,『我現在就是只想把違約金扣除後,將剩下的訂金要回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張先生說道。
據記者了解,現在和張先生有相同想法、相同處境的購房者其實還有很多,他們都是不願意看到開發商在銷售後續房源時,價格制定得比他們購房時還要低,覺得這樣就吃了很大的虧,於是就不願意再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房子。
調查:房價優惠帶來諸多煩惱『我們修的房子怎麼制定價格是自己的事,只要是在物價部門核准的范圍之內,就沒有什麼不可以嘛。』一樓盤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適應市場,盡快回籠開發資金,該公司就在制定二批次房源價格時,將優惠直接體現在房價上,每平方米降了四百元左右,很快就得到了不少購房者的認可,在短短十多天的時間就將二批次三百多套房子銷售一空。
但是在二批次房源脫銷的同時,他們也遇到了一些麻煩。因為一批次購房者中,有三位是交了訂金沒有簽購房合同的,有一位是交了首付也沒有最後來得及辦理購房合同的,現在他們都不願意按照第一批次價格來購買房子,因為一批次房源價格要比現在貴好幾百,算下來一套房子總價就要多三萬元到四萬元,現在他們給開發商溝通的結果就是,要麼按照現在二批次的價格給他們優惠,要麼他們願意承擔違約金,把訂金或者首付退給他們。
面對這樣意料之外的情況,開發商卻感到非常的無奈,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把優惠直接給這幾位購房者其實倒是無所謂,就是怕其他已經購買了一批次房源的更多的購房者都要到他們這裡來找他們麻煩,萬一他們也想要求開發商按照現在價格退他們多收的房款呢?如果不把房子賣給那幾位購房者呢,那麼我們又怎麼纔能把這幾套剩下的一批次房源,按照原來的價格銷售給其他購房者呢?『其實我們現在也是很無奈啊』。
律師:開發商應細化違約責任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艾述洪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購房者在遭遇房價『徘徊』甚至下跌時,要求開發商『賠償』或退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房價的漲、跌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經濟現象,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而並非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只要開發商沒有向購房者承諾售房的最低價且實際銷售價格不低於該最低價,則購房者僅以房價下跌就要求『賠償』或退房的做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
作為購房者應當理智考慮購房行為,認真分析所購買房屋的昇值潛力,對投資回報進行客觀、全面分析,並充分考慮違約行為可能給自己的『個人誠信』帶來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因此不可輕易違反合同約定,遲延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甚至盲目『毀約』。如果在定購房屋後確實遇到困難,應當積極與開發商協商,爭取盡量減少損失。
同時,該所的成安律師也認為,作為負責任的開發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當出現購房者要求『賠償』或退房的情況時,為了化解糾紛並盡量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不應當一味簡單的采取沒收客戶訂金或追究客戶違約責任的方法,而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做出靈活的處理;同時,為了盡量避免雙方對違約責任的承擔產生分歧,應當在《定購協議》或《買賣合同》中盡量細化違約責任;其次,在促銷中盡量采取『柔性』的降價措施,例如可考慮采用變更房款支付方式、提高房屋的裝飾和設備標准、提昇房屋售後服務水平等促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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