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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1月1日起,將啟用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對於已購房或交過部分預付款的市民來說,一定要看清新版發票和舊版發票的區別。
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分為自開、代開兩種。自開發票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銷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開發票由各主管地稅局代開,適用於自開發票以外的房產銷售行為。
天津市個人銷售二手房、房管部門向個人銷售直管公產住房和單位向個人銷售自管產住房,仍按原規定使用《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發票》。
凡2008年1月1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收取預售款、已開具《預售款收據》的,應按照收取款項的合計金額補開一張《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款項性質』填寫『已收房款』,並在備注欄注明每張《預售款收據》的代碼、號碼和金額。銷售商品房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則需要主管地稅局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老版《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專用發票》和《預售款收據》,可開具至2007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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