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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稱,截至2006年,各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約有80億元,這部分資金將全部用於廉租房保障。上海也將動用住房公積金收益中20億元廉租房建設資金,用以幫助困難群體改善住房條件。
用廉租房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本無可厚非,但動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來『填補』,是否合理?
眾所周知,所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主要來源於兩部分:一部分是繳存人所繳的金額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另一部分是將繳存金額匯集,向購房者發放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收入。但現在返回給繳存個人的,僅僅是銀行存款利息部分。
國務院在2002年3月24日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總則第三條明確指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今年10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有關『所有權』作了明確界定,所有權人可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說白了,公積金繳存人享受其增值權,繳存人獲得公積金增值收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再從建設廉租房的角度看。由於社會發展貧富差距過大,政府大力提倡廉租房建設,是為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這一舉措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發展的本義,也是今後社會發展的一大方向。然而,用強制繳納所派生出來的增值收益來發展廉租房建設,實質上是在用高中收入群體所出的錢,來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這就顯得有失公平,在法律上也缺乏依據。
事實上,解決廉租房建設資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來籌措。可以專門成立一個廉租房基金,選定一個慈善基金為牽頭人,每年由各地方向國內外發起一兩次募捐活動,為建設廉租房籌集資金。
其次,可以通過全國人大立法,特別是對購買四五百萬元以上的豪宅以及年收入超過12萬以上的高收入群體開征課稅,設立專項廉租房基金。假如按今年4月有媒體透露的,全國個人年收入達到12萬元以上的達到600萬人計算,以5%稅率開征,一年專項廉租房基金也可獲得360億元,能解決21.53萬餘戶低收入困難廉租房。這裡還不包括開征購買豪宅稅。
除上述兩項資金用於建設廉租房建設外,不足部分可以納入國家每年預算,由政府財政貼補解決。
如此,不僅可以通過稅收調節社會高收入群體的分配,來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所需的資金,也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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