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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爭議的『第二套房貸』終於有了統一的說法。12月11日晚,人民銀行、銀監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銀發[2007]45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此次下發的『12·11』通知與『9·27』政策相比,央行更為明確地統一了『第二套房貸』的『屆定標准』??『以家庭為單位』計算。此次政策有四大明顯變化。
經濟視點:
『第二套房』你究竟應該如何去認定?
從"戶"變"人"外資行第二套房認定標准有變
第二套房由分行自行界定
繼『9·27』政策後,除銀監會確立的3大基本原則外,各大商業銀行對『第二套房貸』政策細節始終未出臺統一的口徑,『以個人為單位認定』還是『以家庭為單位認定』成為2007年爭論不休的『話題』。『12·11』新政的下發,央行明確對『第二套房貸』給予了『以家庭為單位』的說法,一方面,使得想以『以家庭為單位』界定第二套住房貸款、從而化解『9·27』政策的企圖落空;
另一方面,使得在執行層面『9·27』政策的『透明度』更高,『精准度』更強,『殺傷力』更大,可以充分看出政府在新一輪宏觀調控中貫徹『9·27』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投資和消費的決心和信心。此外,央行此次明確『以家庭為單位認定』第二套住房,很可能是准備跟未來幾年內有可能開征的『物業稅』統一認定標准,使得貨幣手段和財稅手段在『保障自住、抑制投資、打擊投機』方面並軌,避免出現多重標准。
變化二:公積金貸款不再成逃避政策擋箭牌『9·27』政策中將公積金貸款排除第一套住房貸款認定之外,而『12·11』新政重新規定:『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12·11』新政對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說明更加詳實,政策分為兩層含義:第一層,已經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後,如果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確實低於當地平均水平,需要再通過商業貸款另行解決住房需求的,在申請第二套住房貸款時仍可按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第二層,對於已經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如經有關部門查證後發現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平均水平,那麼借款人再次申請住房商業貸款時,將會按照第二套房貸政策來處理。
『12·11』政策對公積金貸款的明確細分,使得政策調控力度與掌控范圍更加嚴密,那些想要通過公積金貸款充當擋箭牌,逃避政策以便達到投機目地的房貸者們將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