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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份,銀川市民張小姐與男友看到房價不斷上漲,決定為將來著想,先買一套房子。於是,他倆各付一半錢,在銀川市興慶區景墨家園買了一套房子。在辦理房產證時,張小姐也沒多想,就在房產證上寫了其男友的名字。
可是在手續辦好的兩個月裡,每次兩人一吵架,張小姐就會想:萬一兩人分手了,這買的房子算誰的?現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她男友的名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她付過房款,以後就是打官司也難。張小姐現在後悔自己當初草率的舉動,她想知道:萬一以後她和男友的感情有變,她怎樣做纔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寧眾律師事務所羅少忠律師: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既然房產證上是張小姐男友的名字,那麼該房屋的產權應屬她男友所有。如果張小姐可以證明曾經支付過部分房款,在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中,張小姐也只能索回這部分房款,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她男友的。如果張小姐想改變這種被動局面,可以申請成為房屋的共有人,讓張小姐的男友轉讓或贈與房屋一半的產權給她,這樣,張小姐就可以和她男友共有這套房屋的產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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