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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從12月1日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有了新的規定。
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已經向開發區建發局、保稅區土地局、濱海新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頒布了通知。
在《通知》中較為引人注意的是,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另外,除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倉儲用地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方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出讓合同等文件中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表述一律修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要增加『空間范圍』等內容。
《通知》還規定,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在招標活動中,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區縣采用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的,在掛牌活動的最後階段可以采取現場競價的方式,確定競得人。
據悉,此次《通知》是為了貫徹落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下稱39號令),進一步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結合我市實際而頒布的。
另據了解,今年第四季度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還頒布了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工竣工期限的通知。
該《通知》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包括10萬平方米)的住宅類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為3年;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結合實際建設工程量,可適當延長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過2年。非住宅類的項目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期限最短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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