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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與法律之間的衝突,會導致一系列的財產糾紛。那麼將財產先後以贈與、買賣等形式轉移給情人的行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在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後立下協議,願將兩人購買的房產送給該女子,另給其10萬元補償費。這一行為被妻子得知後將兩人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餘元。
案件回放 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兩人以16萬元的價格共同購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與白小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宋先生願意將兩人共有的價值18.5萬元的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一半送給白小姐,同時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萬元作為對白小姐的補償,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則,宋先生加倍補償30萬元給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將該房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銀行賬戶轉入2萬元補償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後,當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系兩被告共同購置,其所有權應由兩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產及付給被告白小姐的現金2萬元,是在其與原告高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據此,一審判決被告白小姐、宋先生於2004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白小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女士現金1125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0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白小姐的上訴請求。
解析一 夫妻雙方應協商處理共同財產陳丕東(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宋先生對第三者白小姐的贈與屬於『非因日常生活』的贈與行為,該財產的處置必須經夫妻雙方取得一致纔能進行。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他人對夫妻雙方任何一方處置財產的行為有理由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則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為第三者的白小姐並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過錯第三人。該過錯足以使白小姐認識到:當宋先生處置財產給她時,如果基於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會同意該處置行為的。
進一步說,白小姐沒有理由認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著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贈與沒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獲得宋先生贈與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