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的《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新《辦法》)正式出臺,並開始施行。
新《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建築面積
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經濟適用房主要銷售對象為低收入家庭,究竟修多大面積為好呢?按照以前的老《辦法》,我市經濟適用房單戶建築面積的上限是140平方米,對戶型未做規定。
而新《辦法》規定,自該辦法下發之日起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必須為平層,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人均收入
未達全市平均水平可申請
以前,我市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購買經濟適用房。而新《辦法》則規定,今後的經濟適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
新《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准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住人員;三是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市建委有關負責人將對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制定標准。
集資、合作建房
實行經濟適用房規定
以前買了經濟適用房,就跟買商品房差不多,因為沒有對經濟適用房的交易設定時間限制。
新《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要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房人也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辦理完全產權。
一些單位建的集資、合作建房這次也明確認定為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也將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騙購經濟適用房
補普通商品房價格差
新《辦法》規定,申購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得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承擔。
尚未購得的,取消本次申購資格,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注銷《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
建設單位擅自向未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申購經濟適用房程序
一、申購人應先到擬購的已批准銷售(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持申購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提出申請。
二、項目所在區縣建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購人;符合條件的,在申購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住所地或申購人現居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准予購買,核發給申購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准購資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區縣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查出投訴情況屬實,申購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並告知申購人。
三、申購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