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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毀約,賠152萬
將房屋以760萬元的價格出售,但在簽訂《定金協議書》後覺得房價上漲便以各種借口推托不願按時簽約。忍無可忍的江先生不得不將業主郭某告上法院。
經審理,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定金協議書》,郭某雙倍返還定金304萬元及房價款76萬元。
原告:賣方一直不簽約
爭議房屋坐落於北京西路上。該案被告郭某以預售商品房的形式向開發商購得。
2006年7月20日,江先生與郭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定金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待房屋具備轉讓條件時,江先生將以76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屋。
協議書還約定,江先生在協議簽訂當天支付定金152萬元(含已支付的定金10萬元);在郭某等人辦妥小產證後7日內,雙方按房產中介商通知時間前往指定地點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協議書簽訂當天,江先生支付了定金142萬元,加上之前已支付的定金10萬元。江先生共計支付定金152萬元。
2006年7月17日,郭某將房屋交付江先生使用。2006年9月11日,江先生又支付了房價款76萬元。
2007年1月19日,郭某辦理了該房屋產權過戶登記。2月11日,郭某到交易中心領取了小產證,隨後把小產證復印件交給了中介公司。
拿到小產證復印件後,中介公司隨即通知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但數次電話通知郭某前往簽訂買賣合同,得到的回答是他人在外地無法確定簽約時間。
此後,中介公司及江先生均數次發函至郭某住處,要求確定簽約時間,但一直沒有回音。
無奈之下,4月28日,江先生將郭某告上法院。在訴狀中,江先生認為,郭某行為已構成惡意違約,其應按照罰金原則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