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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昨天(10月8日)發布了《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乾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應。其中,為防止開發商『囤積』土地,國土部要求,單宗土地的開發建設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通知》中明確,在土地供應的批後監管方面,對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開工建設和竣工的,各地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要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拍掛』購置新的土地。同時,對於閑置土地的處置,《通知》規定,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
國土部還要求各地禁止以建設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為名,讓開發商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房開發,確保供應出去的土地能夠及時開發建設,形成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