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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監護人的旗號住進房屋,後不但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還把被監護人趕出家門。日前,法院對此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人騰出房屋。
原告王某系一智力障礙殘疾人,與父親承租一公產房。2005年,王父去世,由王某繼續承租該房,並到房管站辦理了相應手續。因王某需人照料生活,王某主要親屬召開會議,王某的弟弟(以下簡稱被告)表示願意擔任王的監護人,與王共同生活。被告一家遂搬入該房居住,與王某共同生活。可是好景不長,被告對王非打即罵,王曾因此入院治療,最後發展到將門換鎖,致使王有家不能歸,只能在另一弟弟(以下簡稱王弟)家居住。被告的行為引起了所有親屬的公憤,在多人多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大家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原告要回房產,討回公道。經原告家庭會議,決定撤銷被告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王弟為王的監護人。王弟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騰出房屋。
法院:沒盡監護人義務 被告10日內騰房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答辯理由為:該房是其父的遺產,其享有繼承權,其佔有該房,是為了取得其應繼承的份額。如果王某將房產價值的相應份額給付被告,被告同意立即搬出。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為該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對該房享有使用權,被告作為監護人不僅未履行保護、照顧王的法定義務,反將王逐出家門,被告因此喪失監護人資格,並侵害王的房屋使用權。因此判令被告在10日內騰出房屋,並承擔訴訟費用。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律師提示:公產房不存在繼承問題
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白秋發律師認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公產房的使用權,不能繼承。公產房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住房制度改革不徹底的城市仍有大量公產房存在。從法律上看,公產房的產權屬於國家,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並非所有權。本案中,無論是王的父親還是王本人,取得的是國有房屋的使用權。《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等財產,由於公房屬於國家所有,故不屬於遺產,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規定,承租人死亡後,符合特定條件的 近親屬可以申請變更房屋承租人,王某因符合規定,纔辦理了變更手續,取得承租權。也就是說,王某繼續居住在該房不是基於繼承遺產,而是承租權的變更。(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已於
侵害被監護人權益 更無權使用房屋
被告不是該公產房共同承租人。被告一家到該房與王某共同生活之前,王通過原監護人就與房管站簽訂了公房承租合同,即該房的承租人是王某一人。基於照顧王某生活的需要,監護人勢必要和王某生活在一起,纔能居住該房。被告既然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入住該房是符合生活需要的合法行為。但接下來的發展是令人始料不及的,被告不僅不履行監護職責,反而將王趕出家門,侵害王的合法權益-公房的使用權。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及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之規定,被告因此喪失監護人的資格,並應承擔侵害王某房屋使用權的法律責任-返還房屋。
指導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