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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全文)

http://www.enorth.com.cn  2006-11-09 09:42

  第一條 爲了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爲,提高房地產經紀服務質量,保障房地產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指導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對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房地 產經紀行爲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本規則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是指以收取佣金爲目的,爲促成他人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居間或者代理等專業服務的行爲。

  (二)房地產代理,是指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委託協議約定的範圍內,爲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並向委託人收取佣金的行爲。

  (三)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並向委託人收取佣金的行爲。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併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經濟組織。

  (五)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房地產經紀人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協助房地產經紀人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

  (六)房地產經紀人,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七)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 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註冊證書,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和監督下,從事房地產經紀具體活動的協助執行人員。

  (八)委託協議,是指委託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爲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合同。

  (九)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只委託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交易事宜。

  (十)佣金,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受委託事項後,由委託人向其支付的報酬。

  (十一)差價,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價格(租金)低於房屋承購人(承租人)支付的價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充分認識房地產經紀存在的社會意義和價值,懂得房地產經紀在增進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人民羣衆居住水平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樹立崇高的職業榮譽感和強烈的職業責任感。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勤勉盡責,以向委託人提供規範、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爲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產交易爲使命。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代理業務時,在合法、誠信的前提下,應當維護委託人的最大權益;在執行居間業務時,應當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房地產經紀人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建立優勢互補、信息資源共享的和諧發展關係。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將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公開或者泄漏給他人。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自身執業行爲,指導、監督房地產經紀人員及相關輔助人員認真遵守本規則,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干預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行爲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房地產經紀人員參加行業組織舉辦的繼續教育等活動,促使其不斷增長專業知識,提高專業能力,維護良好的專業形象。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後,方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客源信息;發佈的信息應當與事實相符。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項: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會員證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品牌標識;

  (五)所聘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姓名、照片、職業資格、聯繫電話等;

  (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業務流程;

  (七)服務收費標準及收取方式;

  (八)遵守的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劃;

  (九)使用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文本;

  (十)信用檔案上網公示證明;

  (十一)投訴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明示的事項。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貪污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並指派或者由委託人選定註冊在本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爲經紀業務的承辦人,執行經紀業務,並在委託協議中載明。

  承辦人可以選派註冊在本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爲經紀業務的協辦人,協助承辦人執行經紀業務。承辦人選派協辦人的,應當在委託協議中載明,對協辦人執行經紀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采取引誘、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惡意降低佣金標準或者詆譭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招攬已由另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獨家代理的經紀業務;不得承接、承辦自己不能勝任的經紀業務;應當拒絕接受違法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經紀業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協議,並尊重委託人的選擇,優先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範文本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推薦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文本。

  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應當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及註冊號。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經紀業務。

  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合作完成委託人委託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參與合作的機構應當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密切協作,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通報委託人協商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合作完成的經紀業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作完成經紀業務根據合作協議分配佣金。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售貨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注重儀表、禮貌待人,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自己的註冊證書,不得將註冊證書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其身份證件,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於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委託的,應當向其全面、詳細詢問爲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委託出售(出租)房屋交易必必須的房屋的坐落、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周圍環境等情況,要求委託人如實提供相應的房屋權屬證明等資料(覈實後留下複印件,退還原件),併到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現場及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覈實,向委託人說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對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對於房屋承購人(承租人)委託的,應當向其詳細詢問意願購買(租賃)房屋的用途、區位、價位(租金水平)、面積、戶型、建成年份新舊程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採取假贈與、瞞報或者不實申報成交價、借公證委託售房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及時、如實地向委託人報告業務進行過程中的訂約機會、市場行情變化及其他有關情況,不得對委託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經紀機構報告業務進展情況,不得在脫離、隱瞞、欺騙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情況下開展經紀業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向承購人(承租人)提供經過調查、覈實的標的房屋信息,如實地向其告知標的房屋的有關情況,協助其對標的房屋進行查驗。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規定,保障房地產交易資金安全,不得挪用、佔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地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在隱瞞或者欺騙委託人的情況,向委託人推薦使用與自己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擔保、估價、保險、金融等機構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佣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謀取委託協議約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價購進(租賃)、高價售出(轉租)等方式賺取差價,不得利用虛假信息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協議約定的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委託協議約定的標準的,不應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據委託協議的約定,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經紀服務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事先未與委託人就經紀服務費用達成約定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業務記錄制度。執行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如實全程記錄業務執行情況及發生的費用等,形成業務記錄。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委託協議、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業務記錄、業務交接單據、原始憑證等與經紀業務有關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嚴禁僞造、塗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第三十條 本規則將根據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爲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提供良好執業的指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稿源 北方網 編輯 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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