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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日前通報了全國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部分地區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重視不夠,70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今年年初,『2006年將以建設廉租房為重點』的傳言曾沸沸揚揚。而在不久前閉幕的全國『兩會』上,也有不少政協委員提議加大廉租房建設力度,以廉租房取代經濟適用房。建設部的這次通報,是否就是對上述呼聲的回應呢?
今日(4月4日)出版的《中國經濟時報》載文指出,中國解決城鎮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形式有三種:提供租房補貼,經濟適用房和提供廉租房。目前,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補貼的形式很少被采用,而經濟適用房則為大多數城市所熱衷。但經濟適用房制度實施近十年來,在操作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一方面,盡管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明顯低於商品房,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依然買不起;另一方面,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中高收入家庭買到了經濟適用房。由於嚴重供不應求,很多地方都出現了『炒號』或『倒號』的現象。政府主管部門以及開發企業中的一些人甚至把房號當成了『尋租』的資源。與此同時,不少開發商還抱怨價格上的『雙軌制』擾亂了房地產行業正常的市場秩序……
為了解決『開著轎車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各地政府的房管部門也都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於申請者太多,房管部門根本不可能逐戶核實,更何況審查者有時候還會故意『睜只眼閉只眼』。有的城市規定申請者必須持有單位或居委會開具的家庭收入低於規定標准的證明,但這種證明的證明力並不強,開具這樣的證明也難不倒不合條件者。由於政府的投入畢竟有限,經濟適用房的覆蓋率一直很低。而最低收入家庭仍然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則根本沒法解決。
相比之下,廉租房則具有很多優越性。一是覆蓋面大。與經濟適用房同樣的投入,可以解決更多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二是自然『拒絕』高收入者,使『審核難』問題迎刃而解。因為廉租房各方面的條件都比較差,有錢人一般不願意租住。當然,要保證這一點,廉租房必須嚴格執行『低標准』,比如小房型、低配置等。再者,廉租房的流轉性強。經濟適用房一旦售出就成了私人財產,即使房主以後發財了,也還在繼續享受政府的優惠。而廉租房的所有權永遠屬於政府,低收入者致富後可能退租,從而讓更多的低收入者受惠,這就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有限的政府資源的效率。同時,廉租房與房地產市場各行其道,『井水不犯河水』。
今年『兩會』上有政協委員提出:『老百姓希望居者有其屋,都願有屬於自己的房子。』這就要看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標以及保障能力。老百姓都『有屬於自己的房子』固然好,但政府有這樣的保障能力嗎?沒有。政府應該有這樣的責任嗎?不應該。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能做到這一點。依靠政府保障的『居者有其屋』應該理解為讓老百姓都『有房住』而不是『有房產』。在政府財力及保障能力相當有限的情況下,只能降低保障的目標和標准。
按照政策設計的初衷,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是分層次的,即廉租房的保障對象是最低收入家庭而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最低收入家庭當然比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幫助。作為政府,當然應該把對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放在優先的位置上。在很多最低收入家庭連『有房住』都還沒解決的情況下,政府卻讓一小部分低收入家庭『有房產』,肯定很不合適。
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各種住房保障制度中最經濟、最公平、最能滿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就是廉租房。因此,建設廉租房應該成為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選。建設部此番力推廉租房,大概就是這種思路的體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