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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當中經常會有一些意外的事情發生,有人把這些無法預料的意外叫做天災人禍。而遇到這些天災人禍大家總是顯得那麼無助,有相當一部分人就自認倒霉了。但是仔細想想,難道那些受害人就真的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些損失嗎?在我們今天的案子當中,就真的出現了這麼一位受害人——他被從高樓上墜下的煙灰缸砸傷,成了一名找不到砸人者的受害者。那麼他的損失到底由誰來補償呢?
新聞回顧
煙灰缸從天而降年輕董事長被砸成智力障礙
2000年,年僅33歲的郝躍是重慶市巨匯工程機械租賃公司的董事長。正當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時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飛來橫禍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當天凌晨1時多,郝躍加完夜班回家。當他步行到學田灣正街65、67號樓下時,橫禍從天而降。一個不明物體突然砸下來,正砸在郝躍的頭上。郝躍當即就僕倒在地,昏迷不醒。
隨後,過路人七手八腳將郝躍扶上出租車送往醫院。這其中,嚴麗娟便是送郝躍到醫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擊者之一。她把郝躍抬上出租車後纔發現地上有一個很大的藍色煙灰缸。砸在郝躍頭上的這個重達兩公斤的煙灰缸在砸中郝躍並彈落到水泥路面上後,這個玻璃煙灰缸完好無損,但它卻讓郝躍幾乎喪命。
當郝躍被送進醫院的時候,左側瞳孔散大,右側肢體已經癱瘓,腦栓已經發生。而這種腦栓發生正是一種危急的情況。經過累計39個小時的手術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花費14萬元的醫藥費後,郝躍總算撿回了一條命。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這個碩大的煙灰缸讓郝躍付出了慘痛代價。經過鑒定,郝躍已形成三級智力障礙,而外傷性癲癇病的經常發作讓郝躍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出院後,郝躍還經常到公司轉一轉,看著自己曾親手創辦的企業落敗到今天這步光景,郝躍的心情極度復雜。實際上,受傷後的郝躍現在已經無法勝任單位的工作,而這個三口之家的頂梁柱也從此坍塌,巨大的生活壓力一度讓郝躍的妻子喘不過氣來。的確,一個在街頭沒招誰沒惹誰的人遭到如此變故,誰的心裡都無法接受。
記者調查
無法斷定煙灰缸為誰扔公安機關放棄立案調查
郝躍被砸的現場處於學田灣正街的65、67號樓下,這兩棟樓的窗戶都緊挨著馬路。從郝躍被砸的傷情以及位置上來看,煙灰缸必然是從這兩棟樓上扔下來的。但究竟是哪棟樓上扔下的呢?據上清寺派出所的民警介紹,這兩棟樓上所有24戶人家,都符合扔煙灰缸的條件,但是無法確定到底是誰扔的。
民警說,當他們趕到現場的時候,煙灰缸已經在群眾中傳遞著看過了,所以上面原有的指紋已經被破壞,無法鑒定煙灰缸到底是誰家的。因此,公安機關停止了調查。但是,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引起了人們強烈的不滿。居民們都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到現在為止,公安機關沒有任何立案記錄。但公安人員卻說已經立案了。
據記者了解,上清寺派出所對這起煙灰缸砸人事件確實沒有立案,也沒有經過詳細和認真的調查。那麼,像這麼一起案件,公安機關破案的難度究竟有多大呢?對此,上清寺派出所采取了回避態度。
肇事煙灰缸到底是誰家的?
沒有立案無法找到元凶 兩棟樓所有住戶成被告
對於公安機關的這種做法,受害人郝躍並沒有深究,而是狀告了學田灣正街65、67號樓的開發商——重慶渝開發公司,他認為開發商有監管權力。然而,開發公司認為郝躍的做法毫無道理。公司認為,因為商品房提供的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商品,這個商品裡它不附屬有煙灰缸。煙灰缸只是業主在使用商品房的過程當中自己配置的一種設施,和公司無關。2001年12月7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郝躍的訴訟請求。
2002年初,郝躍再次到渝中區法院遞交訴狀,這次的被告是學田灣正街65、67號樓的所有24家住戶。對此郝躍稱,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2002年2月,渝中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法院也認為煙灰缸扔出來這肯定是人為的,郝躍是無辜的,他受到損害應該得到賠償。那麼究竟誰應該對郝躍進行賠償呢?在被郝躍起訴的24戶人家中,畢竟只有一家扔了煙灰缸。因為煙灰缸不可能從天而降,一定是有人從窗戶裡把它扔出去的。
於是,渝中區法院在審理中又展開了新一輪查證。
法院采取過錯推定原則22家住戶要賠償17萬
在調查過程中,24戶人家紛紛表示自己家沒有扔煙灰缸。經過查證,渝中區法院排除了兩戶人家。之所以排除,是因為這兩戶人家在長達兩年的時間根本就沒人居住,包括在煙灰缸事件的當天晚上。
除去這兩戶人家,另外還有22戶人家存在扔煙灰缸的可能。因為這22戶人家的窗戶全部緊臨馬路,而且事發時窗戶上均沒有安裝防護網。但法院對這22戶人家的調查工作卻沒有任何進展。由於查無對證,在找不到是誰扔煙灰缸的情況下,渝中區法院采取了一個辦法叫做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就是除了舉證證明你自己沒有侵權行為以外,你還要說出誰是侵權行為人,這樣纔能夠免責。於是,學田灣正街65、67號樓的住戶紛紛找出種種證據來證明自己不是扔煙灰缸的人,但也無法證明究竟是誰扔了煙灰缸。22戶人家只要不舉證證明誰是扔煙灰缸的人,大家都要承擔責任。
2002年5月,渝中區法院作出判決學田灣正街65、67號兩棟樓不分樓層高低,所有22戶人家每戶賠償郝躍8100元,總計為17萬元。
所有住戶不滿判決結果郝躍至今一分賠償未得
這一判決在居民間引發了一場軒然大波,大家都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不應該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由於不服判決,隨後,學田灣正灣65、67號樓的住戶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2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於學田灣正街的22家住戶對判決持抵觸態度,在法院判決下達已4個多月的時間裡,目前還沒有一家住戶繳納對郝躍的賠償款。
專家說法、本案說法
不是絕對公平但卻相對公平
主持人:劉博士,我覺得這個案子屬於典型的兩頭冤枉。這個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一個煙灰缸砸了,他特別冤。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二十幾戶居民每家賠8000多元,那些居民也覺得自己特別冤。如果無據可查,根本不知道煙灰缸是誰扔的,於是受害者真的可能面對著一個自認倒霉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有什麼樣的法律救濟手段嗎?
劉俊海: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態度。第一種是當受害人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法院說你沒有明確的被告。第二種就是本案中的做法,法院不但受理此案而且進行了縝密的調查,在仍然不能發現真正的加害人的時候,推定整個樓的20多戶居民對於這個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個人贊同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因為這個做法實際上雖然不是一個絕對公平的判決,但是它是一個相對公平的判決。
相關案例
2001年6月17日,《今日說法》以『樓上樓下』為題報道了發生在南京市民肖東身上的倒霉事。他剛裝修的新房被二樓堵塞的下水道溢出來的水浸泡,無法入住,引起下水管道堵塞的是菜葉、抹布等生活垃圾。因為找不出這些垃圾是哪一戶人家扔的,肖東將二樓以上的4家住戶作為被告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區法院根據推定過錯和均分責任的原則,判定4位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各支付2104元。
這兩個案子有類似的地方,一個人犯錯或者是幾個人犯錯,但是這個犯錯的人未知。於是讓一個群體來承擔責任,那麼我們反過來再說,對於這些沒有扔煙灰缸的具體的家庭來說是不是就不太公平了?
劉俊海:因為只能是一戶扔了煙灰缸,不可能是20戶同時扔了20個煙灰缸。在這種情況下,那麼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數。這是看到了問題的一方面。但是我們換個角度看,如果對受害人來說,如果說因為被告人中的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沒有確定就駁回他的起訴的話,我想會是更大的不公平。
主持人:在這個案子當中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那麼您怎麼看這個原則?
劉俊海:過錯推定原則寫在《民法通則》126條,如果是建築物或者建築物上的設施或者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主持人:現在每一戶都出具了證明說我沒有過錯,那麼法院為什麼不采信?
劉俊海:這裡頭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你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你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如果你自己認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但是法院認為你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這類陳述,這個證據力還是比較弱的。如果說你不能說服法院的話,那麼法院會認定你仍然沒有擺脫這種過錯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