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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年前,我們對於『業主』、『物管公司』這些名詞還很陌生,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商品房市場的發展,大家知道自己購買房屋之後就成為『業主』。『物管公司』相當於原來的房管部門。在某些小區打著『業主是上帝』的旗號的同時,在法院也常常看到業主和物業公司在處理糾紛。那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人們口中的『上帝與管家』的關系嗎?
首先,需要明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產生關系的基礎。
購房者在入住的時候,要辦理有關手續,其中一項就是和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公約』,屬於合同的性質。在公約中,明確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物業公司的職責。簡而言之,一般是業主要按期繳納物業費,服從管理;物業公司收取費用,提供維修、養護、安全等服務。這個公約就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產生關系的基礎,雙方都要遵守。
其次,業主應當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享受服務。
業主的權利很多,享受的服務也是以前的房管所管理下沒有的。保安在樓下巡邏,清潔人員及時清理垃圾,特別是所有服務人員的態度與以前房管人員大不相同,真有一種做『上帝』的感覺,畢竟物業費交了不少,確實應該有所回報。但是如何享受服務呢,我們看兩個保安方面的例子。例一:某小區保安24小時巡邏並且對業主態度熱情。一天上午,業主起晚了,發現上班要遲到,於是叫保安到門口給叫一輛出租車,雖然不是份內的工作,但是保安還是用對講機通知小區門口的門衛給這位業主叫了一輛車。大家都知道,一般在機場、車站、小區門口『趴活』的出租車都是每公裡1.6元或者2元的。出租車到業主樓下,業主下樓乘車,感覺服務很好,但是發現車費貴了,於是投訴保安故意給他叫車費貴的出租車。例二:某小區是封閉式管理,有專人在門口登記。一天,業主做出租車回家到小區門口時,因為和出租司機發生爭執,沒有付款就下車,司機開門要追上他索要車費,業主跑進小區大門,命令保安攔住司機,因為保安沒有攔住,業主補交車費後投訴保安不保護自己的安全。上述這兩個例子所表達的意思是『物業公司』與以前的房管所不同,但是更與『管家』、『家丁』、『護院』有著根本的不同。保安所要履行的職責是業主公約裡所約定的,所保護的是整個小區以及全體業主的安全,服務的內容僅限於此,當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保安必須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保護的是業主的合法權益,如果業主本身存在不法行為或者提出超出法律允許的要求,保安是無法滿足業主要求的。在第一個例子中,業主公約中沒有明確保安有叫車的義務,同時業主也沒有明確自己要坐1.2元一公裡的夏利,保安出於幫忙的性質叫車,門口有什麼車也不是保安決定的,業主投訴理由難以成立;至於後一個例子,乘客和出租車司機發生糾紛應心平氣和地解決,如果不付款就下車,司機追索是完全正當的,保安不能保護『坐車不給錢』這一不合法的行為。總之一句話,有些糾紛的發生實際上是心態問題,也許有人會說我的觀點沒有站在消費者一邊,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有時我們還是應該『看清自己的位置』,業主所享受的權利和服務都在業主公約裡有約定,在這個范圍內行使權利和享受義務是法律所支持的。
最後講一點關於業主與物業公司糾紛處理的方法。因為雙方是合同關系,發生糾紛以後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是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不到位,那麼屬於物業公司違約。如果業主不按期繳納物業費等費用或者違反業主公約的規定,屬於業主違約。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就業主公約這一合同到人民法院起訴。提醒大家一點,供暖即將開始,供暖費與物業費不同,供暖協議是獨立於業主公約之外的,如果和物業公司在供暖問題以外發生糾紛,不能以拒絕繳納供暖費來進行對抗。